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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岁的邱先生说,2005年3月21日,他在《百姓生活园》杂志2005年1月号上看到了一则广告,称广州某电子公司举办电子产品销售的推广让利活动,并刊登了汇款地址、收款人姓名及邮政账号等信息。看到广告后,邱先生汇款360元,决定购买广告中的三十万像素、彩屏及四十和弦铃声的手机,并支付汇费3.60元。但是,他收到的却是一部收音机。
邱先生说,他就此事曾向广州市工商局反映情况,该局回复称,截至2006年5月26日,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涉案的电子公司的记录;经过实地查访,也没有找到该公司;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已涉嫌诈骗移交公安部门查处。无奈之下,邱先生将杂志的广告代理商北京时代之光广告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,他认为广告公司为经营者宣传虚假信息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法庭上,广告公司辩称,他们只负责在杂志上刊登广告,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与他们无关。
法院认为,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未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,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,因此,对邱先生邮购物品的费用、诉讼费等,应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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